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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43-1第一項:買10%股權要申報目的?
證交法43-1第一項:買10%股權要向財政部證劵委員會申報目的?證交法43-1第一項:買10%股權要向財政部證劵委員會申報目的、資金來源、共同取得人性名是怕惡意併購嗎?
真的有人這樣嗎…買10%,申報目的?
不申報你也不知道...
2 Answers
- 唉呦Lv 69 years agoFavorite Answer
您好:
證交法43-1第一項:買10%股權要向財政部證劵委員會申報目的、資金來源、共同取得人性名是怕惡意併購嗎?真的有人這樣嗎…買10%,申報目的?
首先,我想先告訴您的是,依照證交法43-1第一項取得10%以上的股權必須申報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然它的前身是依財政部所訂定的,但是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在這之前,它算是獨立於財政部外的組織。
再來證交法43-1第一項取得10%以上的股權,10%以上的股權算是大股東,像郭董一樣,受到短線交易與內線交易的管轄範圍,也算是公司的內部人,而且公司法規定(好像352條吧)持續6個月以上持有10%以上的股東有權可以隨時檢查公司的帳務、業務以及財產或資金往來。
換句話說,一旦持有該上市櫃公司10%以上的股權,那這個人的身分會變得"不一樣",所以主管機關認為有申報的必要。而且公司每個月都必須向金管會申報,所以這種有紀錄的事情是躲不掉的。即使金管會沒有主動去查核,但是它還養了一隻小強,小強別名(正焦所)被抓到就是開罰,所以大多會乖乖的申報,阿也沒什麼好隱瞞的。
至於要不要惡意併購,這個金管會通常也管不著,因為自由市場的機制,出錢的就是老大。就像遊戲橘子被韓廠Nexon短時間買下該公司34.6%股權,Nexon沒申報金管會頂多也只能罰錢了事,都已經要花幾十億惡意併購了,被罰個幾十萬也不痛不癢,剛好而已。
Source(s): 我 - 烏龜Lv 79 years ago
持股10%算大股東,大股東對公司有影響力(就算自己不當董監事,但會用人頭當董監事)..大股東身分公告...可讓大眾有所警惕....因為這可能是利多或利空訊息
開股東會..發股利時會統計..那時就發現了..不申報會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