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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屋主及房屋仲介未事先告知
2008年8月我透過東森房屋仲介買了一間5樓38坪公寓
因樓上原有加蓋.但因違建已拆除
前屋主有告知我''只有''儲藏室會稍微漏水.其他房間和客廳都沒問題
但是在住進去後發現
幾乎每一間房間都會漏水
跟前屋主商量後(東森房屋是完全不理會我.還叫我自己找前屋主)
他只有意思意思退還我5萬元(修理費)
我也就不想跟他吵了(打官司之類的)
可是後來又發生更大的問題
我家隔壁11號五樓跟一樓有官司糾紛(我家是9號五樓)
在我搬進去的前一年10月(2007年10月)
11號五樓頂樓的女兒牆因為颱風掉下來砸到11號一樓的車
到現在還在打官司
所以有一些跟整棟公寓有關的鑑定費(5萬)等
雖然跟我家一點關係都沒有
11號五樓的屋主還是跟每一層樓的住戶收錢(每一戶攤5千)
而且11號五樓的屋主還說如果真要賠錢給11號一樓的
也希望大家一起攤
那時候就不是只有5千塊可以解決的
(目前11號一樓求償50萬.明明只是honda休旅車.還不是新的)
我想問的是
前屋主和仲介在我們打契約的時候都沒有事先告知我們這些事(有住戶在打官司)
請問我們可以跟前屋主或仲介要求他負擔後面官司的費用或任何賠償嗎?
我們家已經因為這件事和漏水的是吵過好多次架了
請大家提供專業建議
感激不盡
gacktmia@gmail.com
3 Answers
- 那個人Lv 51 decade agoFavorite Answer
您好~個人看法如下:
根據民法第191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推定欠缺,故應舉證】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首先,如果11號五樓沒有頂樓(屋頂)使用權也就不是他一人的責任,而是整棟人的責任。所以應該是一樓要請求整棟人的賠償(包括一樓屋主本身也有分擔的責任)。不是五樓要大家一起分擔的問題。
如果,鑑定後是五樓屋主因其過失(例:室內裝潢、種植花草或之前的違章加蓋)而使其倒塌,則也是整棟人(含一樓屋主)賠一樓後,再集體向五樓求償。
如果你們的公寓是連在一起的~你可以舉證,在你搬進去之前即已發生此事(即之前的屋主不是你)。所以,你自然無需對女兒牆倒塌之事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而對11號一樓屋主(分擔)賠償車輛費用。理論上,一樓屋主是要跟前一個屋主求償。
如果不是連在一起的~就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那是那一棟的事~
個人認為:仲介公司對於官司之告知應該沒有責任。因為,他可以說不知道(例如:前屋主並未告知,或前屋主跟本也就不知道)~而他也只是對於房屋本身的瑕疵對你負責(像之前的漏水)。何況~再怎麼說這也是前一個屋主的事,既然你不用賠償,自然也不能跟仲介公司要求分擔~
至於鑑定費~本於公寓安全及與鄰居和樂相處之原則,分擔少部份之金額,似也無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