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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limousekimoLv 41 decade agoFavorite Answer
提供消費卷使用辦法,請參考: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97 年12 月31 日
研字第0970006284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
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
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不得代收以消費券繳納前項所列費用或金額。
第三條消費券持有人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條營業人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目的而收受消費券,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辦理。
第五條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所以應該試可以的.
Source(s): 內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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