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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或310條毀謗罪
各位法律達人大大您好...
小妹昨天下午因為家中親戚的
卻被網友無緣無故以
"妳在那裡大嘴巴窮攪和"."對妳不見得撈到好處"."妳算哪根蔥哪根蒜"
回答....原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本來不想擴大糾紛...但對方的回應並未有悔意...
以往我工作忙遇到這種人都是一笑置之
目前的我時間尚算自由...因此決定提告
但根據一罪不2告的原則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或310條毀謗罪ㄑ= 我要以哪一條告他比較有勝算?
另外...根據我了解程序應該是
1.至偵九隊網路報案
2.至住家附近分局報案
3.至地檢署按鈴控告
這樣的程序有誤嗎?
同學大大...感謝!
你的意思我了解...她的"立論"沒錯
但是這段發言並非針對我的發問回答..
"他們整件事~與妳有什麼相關?和事佬?看笑話?"ㄑ=情感困擾何時規定要本人才能發問
"妳在那裡大嘴巴窮攪和"ㄑ=如果這種話題方便在熟人面前聊我何必上來發問
而且內容最後一段還寫"除非涉及你們財產繼承等問題、再來補充吧!"ㄑ=公公還在誰要分家
種種文字讓我有受辱之感...
誰沒有家人?誰會樂見家人不合?
我看他其他回答也是類似的格調....網路上真是什麼人都有...
謝謝...我試著溝通看看...
4 Answers
- SusanLv 71 decade agoFavorite Answer
基本上要以刑法310或309條提告成例不容易.建議你以民法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依這2條寫民事起訴狀告對方.要求精神撫慰金或名譽回復比較有勝算.民事起訴狀去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寫完EMAIL去地方法院.到時開庭時再把簽名蓋章的訴狀正本補呈給法官就可以了.你的提告方式太繁瑣了.這樣比較輕鬆省力!
Source(s): 6法全書 - 不帶走一片雲 采Lv 71 decade ago
你的程序基本上三個是一樣的
不論是毀謗或者公然侮辱都歸稱妨害名譽即可,報警或提出告訴後執法單位會分案
但是,只能跟你說,你白忙了,因為不會成立,真的
社會上的確什麼人都有,又何必為了一篇回應........增加自己其他的困擾
Source(s): 淺見 - 小弟Lv 41 decade ago
如你所訴:該是要告網友是吧。網友論點角度合理,清官難斷家務事。只是語氣未經修飾很過份的形容。勝算尚可,一般都會傾向私下和解。至於你如果狠心其實不用太麻煩。寫好狀子收集好資料〈網路留言內容時間等〉直接去按鈴控告。
公然罪不成立。公然罪需雙方面對面互罵,網路留言不能證明你在現場,裁定上很難決定。
毀謗罪較可行。
建議網友出自好心,只是為修飾語言,或許是無心。可多溝通,在溝通時可記錄所有對談資料,或許到時如真要法庭相見又可多一些事證判罪利器。法庭講求證據。最好多取得一些證據,才能證實對方〝惡意〞的言行,必定罪。因多一條不知悔改協商無效。比較能告贏。
但你要付出所多時間精神,到時你未必拿到補償或對方只是輕判罰金。畢竟這毀謗罪是屬純言語攻擊,未傷及你個人身體及性命安全。在台灣精神賠償未像國外這麼受重視。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