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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法律殺人罪的問題
據我所知 在美國定點開槍殺人跟車輛再行進間殺人分屬一級謀殺跟二級謀殺 不知道再台灣有沒有差呢(都一樣有預謀的動機)
first-degree murder is defined as an unlawful killing that is both willful and premeditated.請解釋這段文字
Second-degree murder is ordinarily defined as 1) an intentional killing that is not premeditated or planned, nor committed in a reasonable "heat of passion" or 2) a killing caused by dangerous conduct and the offender's obvious lack of concern for human life.
請解釋這段文字
我的意思很清楚 是指相同的犯罪手法在這兩國判的差異
我的意思是:定點用槍殺人 或 車輛行進間用槍殺人兩著的比較
不是你說的
只要是有預謀,不論是用「槍」或是「車」來施行殺人
就是動機一樣 犯罪手法不同
這是在不知名的節目中看到的
1 Answer
- alanjokeLv 41 decade agoFavorite Answer
回答僅供參考:
對不起,首先我必須要糾正一點,美國並不是這樣分類的,而是依照是否手段殘酷有預謀或是非預謀但可預見且非激於一時的情緒激動或是出於行為人危險之行為或疏失。
所以是依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來區分,而不是像你題目中以行為人的手法來區分。
底下是美國法中對於一級謀殺及二級謀殺的定義:
first-degree murder is defined as an unlawful killing that is both willful and premeditated.
Second-degree murder is ordinarily defined as 1) an intentional killing that is not premeditated or planned, nor committed in a reasonable "heat of passion" or 2) a killing caused by dangerous conduct and the offender's obvious lack of concern for human life.
(Manslaughter 你沒問,那我就不必講了)
現在來看臺灣的法律:
在我國刑法第22章殺人罪章(第271條至第276條)中,有規定了「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通說認為此條之適用必須具備有殺人之故意,而過失的部分,則規定在第276條第1項。
從條文的內容來看,我國的法律在行為人主觀心態上也是分成兩種,但刑期卻是天差地遠。而我國還多了一種「義憤殺人」(第273條)。並且還依被害人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刑期。
看起來似乎是我國規定的較詳盡,但也因為如此,使得法官在用法時常被法條綁死而不能真正依事件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決(有時可以用第57條來調整刑期)。
末祝 萬事順心!
PS:我知道有的法律解釋會告訴你 first-degree murder 跟 Second-degree murder 的條文內容是相同的,完全取決於DA要用哪一個來起訴行為人。但就我所知,在美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應該是依我跟你解釋的方式而做分類。
2008-04-27 20:49:07 補充:
第一段文字的意思是:
所謂一級謀殺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畫」者。
第二段文字的意思是:
所謂二級謀殺是指
①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或者是
②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
2008-04-27 20:52:35 補充:
如果照你所說的,只要是有預謀,不論是用「槍」或是「車」來施行殺人,那在美國都是一樣屬於一級謀殺。
你所舉的例子在臺灣的判斷情形也一樣,二者都是「故意殺人」,皆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末祝 事事順心!
2008-04-28 00:33:36 補充:
我說的意思是指,主要看的是行為人有無預謀,而不是依手法或工具的不同而會有不同的判斷(不管是定點或是車輛行進中),這也是依照你所給的題目來回答的。
因為你的題目最後一行不是寫著:(都一樣有預謀的動機) ,是我看錯了嗎?
不然的話,可以請你解釋一下,你所謂的(都一樣有預謀的動機) 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2008-04-28 00:33:59 補充:
兩種情形(定點、行進)有可能會有差別,但仍然取決行為人心中的想法是①定點開槍:是為了殺特定的被害人。而②車輛行進中開槍:心中並無特定的被害人,可能只是為了開槍示威(某些黑幫常幹這種事),但流彈打中非特人而導致死亡。(但是如果車輛行進中開槍是為了殺某一特定被害人,仍屬一級謀殺。)
這種情形的確是①定點開槍:一級謀殺(因為有預謀)。②車輛行進開槍:二級謀殺(因為是行為人明顯不顧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險行為)。
但不論如何,還是依行為人是否有預謀而決定一級或二級謀殺的差異。
其實你的問題並沒有寫得這麼多,我只是照我自己的猜測來回答,如果還是不對,那請你再將題目寫的更完整一點。
2008-04-28 20:00:23 補充:
如果「動機」一樣:
一、在美國:都是屬於「一級謀殺」。
二、在臺灣:都是屬於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
臺灣並沒有「一級」、「二級」謀殺的區別。
另外,可否提供你所認為在美國會因為「手法」不同而有不同等級謀殺的資料?
只要提供case number或者是案件的名稱即可,不必全文引用,我可以自己找。
我想看一看案件中,到底是因為「手法」還是「行為人主觀要件」不同而決定是一級或二級謀殺。有些時候還真的會有特例,這種特例是非記不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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