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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強制險申請理賠的問題
父親於0514和人發生擦撞,一直沒有去申請車輛理賠,請問現在還來得及嗎?
對方有受傷現在要談合解可是價格開好高(無法付擔)才會想到汽車強制險這邊好像可以理賠,現在過了四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車禍時警察有來做車禍鑑定他們說雙方都有錯但我方是貨車對方是摩托車
2 Answers
- 1 decade agoFavorite Answer
強制險是賠第三人,所以是針對人,也就是事故發生時造成第三人受傷,或第三人死亡時,可申請,所以如果是人受傷的話,是可從這邊申請的,但如果對方要求車子的賠償,或是精神補助金的話,強制險是無法理賠的 !
此外條文中有明定,事故發生五日內,要通知保險公司,如今你已過了四個月,是否能夠理賠則要看你的業務員,看你是投保哪一家的,打去那家查詢~~才會比較正確喔~
這是強制險的一些條款:
第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加害人或請求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本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本公司仍負 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本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為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人均得單獨就其損害項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請求保險金。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請求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殘廢後,因同一事故致成死亡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Source(s): 我及網路 - 知識大師Lv 58 years ago
我之前就有詳細比較過便宜的強制險,推薦分享一下,汽機車都有,有分一年或兩年,大約折現金200-250元,還有富邦新光國泰三家可以選,富邦的還有送免費道路拖吊(車壞掉的顧路邊的時候很有用,找人拖掉超貴的),比較不一樣的是每次保險可以累積紅利,很像信用卡累積紅利的優惠,而且是終身都有效累計,在下次保的時候可以折抵保費,像我家人都在這邊保,每年紅利折保費差不多1、2千塊,等於是1台機車2年的保險費不用錢了,給跟我一樣精打細算的爸爸媽媽參考 :) 千萬不要直接在監理站旁邊保或是單子一來就交錢,通常這樣會貴至少2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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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試算看便宜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