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將根據何法?
我為中華民國公民, 先生為西班牙國籍, 我们在西班牙結婚, 但未在台灣辦結婚登記, 目前兩人皆於美國加州定居及工作, 有美國居留權, 請問:
1. 萬一離婚, 須根據西班牙法或中華民國法或美國婚姻法?
2. 若未簽有婚前協議, 台灣之婚前房產(父母付貸中, 亦未做公證), 是否為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
3. 未來繼承財務及目前房屋如何能不讓任何離婚法追朔?
4. 是否需於台灣補辦結婚登記, 對財產規劃和子女扶養, 是否有好處或不辦最好?
5. 是否有必要於美國何處辦結婚登記, 或不辦最好?
謝謝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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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lee2000Lv 71 decade agoFavorite Answer
1、通常應先決定管轄法院(jurisdiction)如果在中華民國法院訴訟,會適用中華民國之國際私法(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離婚須根據夫之本國法即西班牙法。
2. 夫妻間之夫妻財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如在台灣,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如未簽有婚前協議, 台灣之婚前房產(父母付貸中, 亦未做公證), 為您個人財產。
3. 同前,如果未來繼承之財物位於台灣及目前房屋,均不受離婚影響。
4. 是否需於台灣補辦結婚登記,由您決定,如果辦理結婚登記,對財產規劃和子女扶養,各有好處或不利之處。例如,前述夫妻財產制之法律適用等。
5. 同前,是否有必要於美國何處辦結婚登記,各有好處或不利之處。
(第4、5需進一步說明訴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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