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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是台美簽定的條約還是美國內部的條約?
台灣關係法是台美雙方簽定的條約
還是美國內部自行公告的條約?
主要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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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ecades agoFavorite Answer
緣起
1978年12月,美國卡特政府決定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並和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美國參眾兩院議員不滿卡特政府趁國會休會期間,以近乎「偷渡」的方式宣佈此重大之外交決策,遂在1979年緊急制定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TRA),以其國內法之地位來約束美國和台灣的關係,以及美國行政、立法部門在處理對台事務應有之做為。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TRA,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 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簡稱
第一條:本法可稱為「台灣關係法」。
事實與政策聲明
第二條:(甲)由於總統已終止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之台灣 統治當局政府關係,國會認為制定本法乃屬必要,以:
(1)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
(乙)美國之政策為:
(1)維持並促進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以及中國大陸暨西太平洋地區所有其他人民廣泛、密 切與友好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
(2)宣布該地區(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及穩定,與美國政治、安全與經濟利益相攸關,並為國際間關切之事;
(3)明白表示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係基於一項期望,即台灣之未來將 以和平方式決定之;
(4)任何試圖以和平手段以外之方式,包括經濟抵制或禁運,決定台灣之未來,將被認為乃 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一項威脅,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
(6)維持美國之能力以抵制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武力行使或其他形 式之強制行動。
(丙)本法任何條文不得與美國對人權之關切相牴觸,尤其是有關居民在台灣約一千八百 萬全體人民之人權。維持並提高在台灣所有人民之人權在此再次被確定為美國之目標。